- 小
- 中
- 大
一、原补偿方案第十条:补偿标准,现给予修改增加,具体修改增加情况如下:
原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一款“(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修改为:(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原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20%奖励。
原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二款首段说明中增加第二段:
在公示的现有楼房或在建楼房中自愿选择相应户型,并按公示价格结算楼房差价款。
原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在增加面积和享受奖励资金折抵回迁面积相加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进行安置”。
修改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在奖励面积和享受奖励资金折抵补偿面积相加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进行补偿。
二、原补偿方案第十一条: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现给予修改增加,具体修改增加情况如下:
原补偿方案第十一条第一款“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TN-N-03-03、TN-N-03-05、TN-N-04-02、TN-N-05-06号地块征收区域内”。
修改为:产权调换地点:原址待建小区、建设花园小区、民强花园小区、富文花园小区、湖畔花园小区、育英花园小区。
原补偿方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增加第二项:
户型及公示价格:详见现场征收办公室公示内容(楼房面积以实测为准)
三、原补偿方案第十五条:“奖励费”,现修改为:奖励政策。
原补偿方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产权证的住宅房屋,在原有产权证面积基础上,自规定签订回迁协议之日起7日内(含7日)搬迁的,奖励3平方米。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的住宅房屋面,自规定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原房屋登记面积20%给予奖励,不兼得《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奖励政策。
四、本公告公示期为15日,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五月九日
-
版权公告 本网站所刊登的洮南市人民政府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栏材料均为洮南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主办单位:洮南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洮南市政务服务局网站备案号:吉ICP备11003832号-1
吉公网安备22088102000010 网站标识2208810008 联系电话:0436-633520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