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发布时间:2019-09-02来源: 收藏
       

群众和企业办事事项目录

部门名称(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单位、个人)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件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适用对象:公民、企业、社会团体

实施单位

洮南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城乡规划管理科

办公地址

洮南市政务大厅二楼规划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14:00-17:30(夏)

咨询电话

0436-632585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632585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办理结果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4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例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材料形式:原价及复印件,需要申请人提供。

材料详细要求:
1
、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申请人
2
、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例会通过)3、政府财政投资项目须有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特殊行业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意见。3、发改委
4
、国土部门的选址意见(预审件)。4、自然资源局
5
、能够准确标明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范围的地形图一份。5、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
6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应提供与建设单位名称相符的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6、国土局
7
、在原有房屋接层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如住宅接层需提供住户协议书。7、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鉴定单位
8
、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的工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土壤环境(含地下水)实施调查评估。8、具有相关资质的相关鉴定单位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效期两年,逾期未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自行失效。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发放许可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领取选址意见书一年内,该项目未办理批准或核准手续,未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科室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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