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政务公开”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办法.doc
发布时间:2015-05-23来源: 收藏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办法

 

    一、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以及年度用地计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全市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研究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招标、拍卖)、作价出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白城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源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查申报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0、负责矿泉水、地热水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征收。

11、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办事依据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白政发[1998]22号)、《洮南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洮政发[2002]64号)、《洮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工作方案》(洮政发[2002]32号)。

三、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会审制度》、《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制度》、《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四制”服务承诺制度》、《工作人员持证(行政执法证、收费员证)上岗制度》。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种类

收费依据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土地管理费

吉省价房涉字

[1997] 3

吉发政收管联字

[2008]450

吉省价收联字

[2009]80

单位、个人(城镇规划区内含控制区、工矿区)

①国家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8元。

②临时用地每平方米0.9元。

③居民自建住宅每平方米0.9元。

农村集体土地

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含采挖和临时用地)每平方米0.54

国有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共分四级地

吉政[1996]20

吉土字[2000]8

单位、个人

    城区四个级别国有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以洮政发[2010]2号、洮政发[2010]10号文件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参照,具体标准经宗地标定地价评估后确定。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吉省价房涉字[1997] 3号文件

单位、个人

①初始登记

个人每宗地1330

企事业单位每宗地200元―4万元

②变更登记每平方米0.50

罚没款

土地管理法

单位、个人

1――30/平方米

采矿权

价款

吉国土资发[2009]25

采矿权人

具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

矿产资源

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

采矿权人

/粘土  销售额1%  2%

/    销售额2% 

采矿权   登记费

吉地矿管字[1987]16

采矿权人

    200――500

采矿权

使用费

吉财综字[1999]799号文件

采矿权人

每平方公里1000

不足1平方公里500

 

 

 

五、办事纪律、监督办法

工作人员的态度不得生、冷、硬、横,不得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并实行内、外部同时监督的办法,内部确定专门的稽查人员、局领导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外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信息。通过内部和外部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批人情地、收人情费、办人情案的工作人员,要调离原岗位待岗反省,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举报电话:632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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