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汇编
监 督 制 度
一、监督的机构
由监察室牵头,抽调各科室人员组成监督小组。
二、监督的对象
各科室、分局、站(队)、国土所及其工作人员。
三、监督的内容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命令、决定情况,执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议情况;
2、依照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情况,各单位、各窗口及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落实政务公开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营造文明礼貌的良好办事氛围情况;
4、落实廉政守则、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廉政勤政制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5、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吃、拿、卡、要、报”情况;
6、摆放桌牌、佩戴胸牌及上下班纪律情况;
7、行政执法行为履行的效能情况;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四、监督的形式
1、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2、明察与暗访相结合。
五、监督的方法
1、监督小组成员参与被监督单位、部门召开的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监督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有关监督事项的情况汇报;
2、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记录、工作制度及其他资料;
3、现场查看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工作执行落实情况;
4、向被监督对象或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六、监督结果的处理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问题的性质及情况轻重,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一、考核目标: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吃、拿、卡、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费、处罚等,依法办事水平得到提高。
二、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是评定各科室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组织:成立政务公开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承诺及办事效率情况。
(三)政务公开监管制度落实情况。
(四)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执行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五、考核办法: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科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被考核科室或个人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和个人进行考核。具体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3个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及年终奖挂钩。
办事承诺与限时办结制度
(一)凡符合申请资格(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受理条件的事项,总窗口必须受理并承诺办结时限,组织相关窗口按承诺的时限办结具体业务。
(二)根据不同事项确定办结的时限:
1.属局已明确对外承诺时限的事项,按规定时间办结。
2.属上级(含本局)领导交办的事项,根据上级要求总窗口提出办结时限交相关窗口限时办结。
3.属二级机构以合同形式承诺的事项,依据合同承诺确定办结时限。
(三)事项办理的要求
1.各窗口接受办理事项后必须明确经办责任人,并提出具体要求。
2.各窗口必须认真依法依规办理,质量符合要求,不能造成后遗症。
3.各窗口在办理中,出现无法抗拒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时,应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和总窗口,想办法克服困难,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承诺单位反馈。
4.参加会审、审签的局领导、股室负责人因公外出一周以上,应告知总窗口,并委托代签人代签,不能影响正常承诺办结事项。
(四)事项办结的监督与公布
1.交办业务时总窗口应明确办结时限,并予以登记。各承办单办单位办结后应登记办结时间并及时送报总窗口登记。
2.办理结果每月统计和总结一次,对未按时办结的事项交监督窗口调查处理。
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内容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基层、群众、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对上级和本单位做出的重大工作决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给某一方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执行上级指示、规定,擅自更改原定方案和内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或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存在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六)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责任的人员或者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四、责任追究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
1、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2、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4、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5、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
1、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长期无故旷工,严重影响工作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或经多次催办仍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3、工作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6、主要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首问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分局、站(队)、国土所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管理)对象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引导、帮助联系、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局接待服务(管理)对象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首办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履职、廉洁高效、服务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局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和摆放坐席卡,以便接受监督。
第六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对服务(管理)对象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第七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的责任:
(一)首问首办责任人要以主动热情的态度接待每位来查来访人员,做到接待热情礼貌,说话温和文明,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把椅子、一杯茶水、一次性说清办理程序(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向来人(来电人)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
(二)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部门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树立服务群众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等。若具体负责办理该事项的经办人不在,应先将服务(管理)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及时移交给经办人;
(四)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解释引导,帮助联系,告知服务(管理)对象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八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服务(管理)对象办事或咨询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服务(管理)对象不接待、置之不理、敷衍推诿;
(二)不一次性告知服务(管理)对象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较差;
(四)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服务(管理)对象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服务(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所受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职能科室归档。
第十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局各科室对具有第八条行为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包庇袒护,不及时报告,不采取相关措施,致使本单位(部门)首问首办责任人多次出现违反规定行为的,局党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对象对首问首办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局纪检组进行投诉,纪检组受理后,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在接到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对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站式”办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合全局干部职工
第二条 “一站式”服务是指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职能要求,在同一地点集中为办事人办理业务范围内的同类事项,提供简便、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 “一站式”服务内容
(一)业务咨询 接待办事群众来访或咨询工作人员,负责提供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引、介绍、答疑
(二)直接办理 按照《限时办结制度》的要求,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
(三)其他事项 不属于业务范围的事项,及时转办
第四条 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除责成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局长信访接待日工作制度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信访接待日定为每周四下午2:00时至4:30时。接待人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在信访接待日规定的时间内,接待人要按信访接待日程表安排,在办公室受理群众信访工作。
二、接待人要认真填写接待来访登记表,并做好笔录。
三、接待人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的问题应给予及时妥善处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需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要做出明确具体批示并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
四、为便于信访问题的及时处理,接待人在接待来访时可视情况由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参与接待。
五、接待人在接待日中遇有出差、出席会议等情况由局信访办主任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六、信访接待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行政首长信访电话制度
一、行政首长信访电话日定为每周四下午14:00时至15:00时。接听人为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接听人要认真填写接听电话记录簿,电话记录要清晰、规范、完整,切实做到有登记、有处理意见、有处理后的反馈结果。
三、反映的情况较紧急或上级转来的应及时处理的问题接听人要及时予以处理。
四、接听人在接听日中遇有出差、出席会议等情况由信访办主任代替局长做好信访电话接听工作。
五、行政首长信访电话日程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安排一次,并予以公布。
六、行政首长信访电话号码为6365066。
五、建立健全制度
(一)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通过政务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保证办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推动全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二)政务公开工作评议制度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对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严格考评,并将检查和考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予以通报。
(三)依申请公开政务制度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制度。
(四)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机关政务公开情况。
(五)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强化目标管理。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政务公开以及各项制度贯彻情况的监督反馈事务,收集、整理对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倾向性问题和苗头,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实施政务公开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公开内容,便于群众监督检查。在办公地点醒目位置设立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关于局工作人员勤政廉政问题的投诉,举报箱每月开启一次,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登记存档,及时查处并报告局领导。
(六)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适时向白城市局、市纪检委报告局公开工作,具体内容是:1、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及成交情况;2、各种采矿权的挂牌出让及成交情况;3、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4、土地登记工作完成情况;5、建设用地的上报情况及审批情况;6、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七)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对政务公开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公开内容不及时,内部不全面、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