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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审批会审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9来源: 收藏

采矿权出让审批会审制度

为规范采矿权的出让审批行为,发挥局机关出让审批采矿权的整体功能,依据省厅、市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属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理的采矿权出让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应进行会审并遵守本制度。

二、局会审委员会为会审机构。开发利用二科负责划定采矿权出让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受理,并负责对会审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这些资料包括:1.填写合格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报告及审查意见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7.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开发利用二科受理采矿权出让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后向会审科室发送会审意见表。

四、确定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开发利用二科准备相应的材料提交会审。

五、在会审期间,开发利用二科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会审单位查阅,同时提供可查询的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

六、会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局长主持,有关会审科室参加形成会审决定。

七、开发利用二科按照会审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批复、采矿权出让或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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