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洮南市范围内取得土地并尚未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用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供地项目审批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和金额缴纳出让金;
2、交地手续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准时开工;
3、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及时竣工;
4、对未按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是否判定为闲置土地,对闲置土地是否已进行处置。
(二)监督检查指标
每一个项目在开工、建设中期、竣工阶段巡查各一次。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信息录入监管系统。
(二)根据批后监管系统提醒,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费,按时开竣工。
(三)各个用地项目实地巡查,定期更新批后监管系统相应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为提高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意识,签订出让合同时、供地审批手续完成后对用地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解释;
(二)通过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杜绝欺骗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二)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缴款时间),提前30天进入出让金缴纳提醒,根据用地单位实际缴费情况进行系统数据更新,对未按时缴费的进行催缴。
(三) 交地完成后进入信息公示巡查阶段,提示用地单位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提前30天进入开工提醒,对实际开工情况进行拍照并填写跟踪管理卡,对未按时开工的下发《开工建设提醒通知单》。
(五)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开工面积、是否停工、停工时间等信息。巡查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巡查时间并上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
(六)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提前30天进入竣工提醒,若经实地查看该项目此时已完工的,将项目实际完工时间或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时间录入系统,并上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若此时项目尚未竣工的,发出《竣工建设提醒通知单》,提醒用地单位及时竣工并做好签收工作。
(七)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经核实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判定为闲置土地的,移交监察大队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截止日期将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出《出让金缴纳提醒通知单》,提醒用地单位按时缴纳出让金;对超期未缴纳出让金的,向用地单位发出《出让金催缴通知单》,提醒相关违约责任,并做好送达回执等证据保存工作。
(二)根据开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开工的,在约定开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仍未开工的,调查未开工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开工违约认定。若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批准后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在认定违约后及时通知监察大队进行正式调查,并发出《开工建设履约通知单》。
(三)根据竣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竣工的,在约定竣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仍未竣工的,调查项目未竣工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竣工违约认定。若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批准后在系统中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在认定违约后及时通知监察大队进行调查处置,并发出《竣工建设履约通知单》。
(四)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经核实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判定为闲置土地的,移交监察大队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