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用地预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9来源: 收藏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一、监管对象

项目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情况及用地相关材料。

二、监管内容

(一)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是否存在用地预审位置与使用不符合的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

四、监管措施

对检查内容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研判。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地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

(二)开展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发现项目用地单位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产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移交执法监察依法查处。

 

 

 

 

 

 

 

 

 

 

 

 

 

临时用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主要对土地规划认定审核情况、临时用地审批要件情况、是否符合审批政策等内容进行监管。临时用地审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是否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临时用地审批档案或者档案审批核心要件缺失的行为;
    2
、是否存在不符合土地规划的范围内审批临时用地的行为;
    3
、是否存在审批位置与使用不符合的情况而未纠正的行为;
    4
、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方式

(一)采取科所协同检查方式。

(二)监督管理:由国土所负责人对辖区内临时用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耕保科牵头,各所配合,开展统一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临时用地审批书面要件是否符合、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是否到位、临时用地审批与使用位置、用途是否同一、批准范围内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

四、监管程序

(一)耕保科指派相关人员(包括国土所)进行检查,检查档案的完整程度、审批的规范程度等;
   
(二)检查后汇总发现的情况及时反馈;
   
(三)对发现严重问题的临时用地审批档案进行证据固定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违规处理

(一)对发现的情况进行现场反馈;

(二)发现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三)发现临时用地使用者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产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移交执法监察科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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