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处罚
杨好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发布时间:2018-11-01来源: 收藏

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案由:非法占地

执法人员:张世琦  王强

基本案情:

洮南市瓦房镇杨好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好)于2011年,未经批准,在洮南市瓦房镇道岭村占用土地建房圈院并硬化地面,房子用途为住宅以及办公用,硬化地面用途为堆放粮食用。占地面积334220平方米[耕地面积174300平方米(基本农田面积240.00平方米,一般耕地面积1503.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460.00平方米,裸地面积335.00平方米,林地面积80420平方米]。[耕地面积1743.00平方米(基本农田面积240.00平方米,一般耕地面积1503.00平方米),裸地面积335.00平方米,林地面积804.20平方米]不符合瓦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处理意见: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1743.00平方米,裸地面积335.00平方米,林地面积804.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建设用地面积46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1599.2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460.00平方米,裸地面积335.00平方米,林地面积8042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计:159920元;基本农田面积240.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2400.00元:一般耕地面积1503.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7515.00元;共计:11514.20元。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洮南市人民政府或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洮南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洮南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目前该案件已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待法定期满,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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