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 |
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15-06-30 00:00:00 来源:
  • 字号:
洮南市16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洮南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16号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16号地块征收范围
东至:古树北街;              南至:育英西路;          
西至:府城北街;             北至:双河西路;
  三、征收主体:洮南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后,以另行通知的规定时间为准。
  八、相关规定: 
  (一)拟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市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权限的临时建筑,给与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多层楼房的,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按征一还一,予以安置。其他附属设施按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标准户型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85平方米以上可以选择2个以上户型,如被征收人需再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剩余面积按原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补偿。其他公益项目按照实际进行调整。
  2、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在增加面积和享受奖励资金折抵回迁面积相加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进行安置。
  3、对用于经营活动的非临街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和补偿安置,并享受奖励。
  4、临街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楼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座落在次干道的,其他结构(指砖混、砖瓦结构以外的房屋)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砖瓦结构无偿增加20%的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无偿增加25%的建筑面积。座落在主干道的,其他结构无偿增加20%的建筑面积;砖瓦结构无偿增加25%的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无偿增加30%的建筑面积。
  5、临街非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楼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增加50?予以安置。
  6、涉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7、安置房屋户型平面设计必须经征收部门审查。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允许相差±3%。
  被征收人回迁房屋实际面积与回迁房屋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在3%(含3%)以内的,按照建筑成本价格?即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注的中标价格?的标准结算。误差超出3%的,超出部分房价款被征收人不承担,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回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协议约定面积时,超出协议面积3%以外的部分,房价款按市场价格(即回迁区域新建楼房最高销售价)补偿被征收人。
  十一、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16号地块征收区域内。
  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2017年12月末,如提前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回迁安置时间顺沿。
  回迁选房排序方式:
  (一)同一天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为同一个序号,同一天搬家交房的为同一个序号,征收补偿实施单位要对序号予以公示。
  (二)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交房序号之和由小到大的顺序在协议签订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选择同一户型序号相同的,采取抽签方式分配。
  十二、搬迁补助费
  搬迁费(私房按产权证、公房按租赁使用证计户),住宅每户一次性发放100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算发放。
  十三、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临时过渡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每户(一证一户)、每月按200元标准发放,过渡期为18个月,超出过渡期按每户、每月400元标准发放。
  十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按月计算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补偿金额1%的补偿费。
  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自逾期之月起按月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补偿金额1.5%的补偿费。
  十五、奖励费
  (一)奖励可以采取货币形式发放,也可以采取折合成相应房屋面积形式发放。
  (二)有产权证的住宅房屋,在原有产权证面积基础上,自规定签订回迁协议之日起7日内(含7日)搬迁的,奖励3平方米。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回迁住宅房屋的,自规定签订回迁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搬迁的,每户奖励人民币10000元;第4-5日内(含5日)搬迁的,每户奖励人民币7000元;第6-7日内(含7日)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一个房屋产权证为一户?无产权证房屋经鉴定后补偿的,应并入产权人房屋相加后补偿。
  (三)临街非住宅回迁住宅的自规定签订回迁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8%的奖励;第4-5日内(含5日)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5%的奖励;第6-7日内(含7日)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3%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四)临街非住宅回迁非住宅的自规定签订回迁协议之日起7日内(含7日)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8%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五)非临街非住宅房屋选择相对应面积户型,上靠户型的(不超过10平方米),按照建筑成本价?即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标注的中标价格?的标准计算。另须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十六、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九、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d879b58f41ff5171506f2c0153b2031b_red.png

版权公告 本网站所刊登的洮南市人民政府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栏材料均为洮南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主办单位:洮南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洮南市政务服务局网站备案号:吉ICP备11003832号-1

吉公网安备22088102000010  网站标识2208810008  联系电话:0436-633520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