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3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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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街道(社区)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主项) |
事项名称 (子项) |
事项类别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 1 | 街道办事处 | 法律咨询 | 法律咨询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人民调解法》 |
| 2 | 街道办事处 | 居住地民事矛盾纠纷调处 | 居住地民事矛盾纠纷调处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人民调解法》 |
| 3 | 街道办事处 | 创业服务 | 创业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劳动法》 |
| 4 | 街道办事处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劳动法》 |
| 5 | 街道办事处 | 残疾人求职服务(登记) | 残疾人求职服务(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劳动法》 |
| 6 | 街道办事处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7 | 街道办事处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报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吉林省低保条例》 |
| 8 | 街道办事处 | 临时救助申请 | 临时救助申请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9 | 街道办事处 | 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金申报 | 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金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 10 | 街道办事处 | 残疾学生本人助学金申报 | 残疾学生本人助学金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 11 | 街道办事处 |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
| 12 | 街道办事处 |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 13 | 街道办事处 | 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服务 | 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 14 | 街道办事处 | 居住证明 | 居住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 15 | 街道办事处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四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核对等工作。 |
| 16 | 街道办事处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四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核对等工作。 |
| 17 | 街道办事处 | 养老保险服务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四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核对等工作。 |
| 18 | 街道办事处 | 养老保险服务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四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核对等工作。 |
| 19 | 街道办事处 | 养老保险服务 |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四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核对等工作。 |
| 20 | 街道办事处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21 | 街道办事处 | 就业信息服务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22 | 街道办事处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23 | 街道办事处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指导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24 | 街道办事处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创业开业指导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25 | 街道办事处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26 | 街道办事处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27 | 街道办事处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28 | 街道办事处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29 | 街道办事处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 30 | 街道办事处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 31 | 街道办事处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 32 | 街道办事处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 33 | 街道办事处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 34 | 街道办事处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35 | 街道办事处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36 | 街道办事处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37 | 社区 | 法律咨询 | 法律咨询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人民调解法》 |
| 38 | 社区 | 居住地民事矛盾纠纷调处 | 居住地民事矛盾纠纷调处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人民调解法》 |
| 39 | 社区 | 创业服务 | 创业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劳动法》 |
| 40 | 社区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劳动法》 |
| 41 | 社区 | 残疾人求职服务(登记) | 残疾人求职服务(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劳动法》 |
| 42 | 社区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43 | 社区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报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吉林省低保条例》 |
| 44 | 社区 | 临时救助申请 | 临时救助申请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45 | 社区 | 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金申报 | 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金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 46 | 社区 | 残疾学生本人助学金申报 | 残疾学生本人助学金申报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 47 | 社区 |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
| 48 | 社区 |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 49 | 社区 | 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服务 | 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第十三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 50 | 社区 | 居住证明 | 居住证明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 51 | 社区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四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核对等工作。 |
| 52 | 社区 | 养老保险服务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四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核对等工作。 |
| 53 | 社区 | 养老保险服务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四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核对等工作。 |
| 54 | 社区 | 养老保险服务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四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核对等工作。 |
| 55 | 社区 | 养老保险服务 |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四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核对等工作。 |
| 56 | 社区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57 | 社区 | 就业信息服务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58 | 社区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59 | 社区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指导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60 | 社区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创业开业指导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61 | 社区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62 | 社区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63 | 社区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64 | 社区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65 | 社区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 66 | 社区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 67 | 社区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 68 | 社区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 69 | 社区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
| 70 | 社区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71 | 社区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72 | 社区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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