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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及答复
发布时间:2018-10-26 15: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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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梁静慧提出的《教育改革与保障方面的建议》的答复

  梁静慧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教育改革与保障方面的建议》(第21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中小学寄宿制学校,课后无专职看护人员,进而引发的一系列矛盾问题的关注。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最早提倡兴办寄宿制学校,2004年公布的《2003年—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强调“以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为突破口,加强西部农村初中、小学建设”。教育部门推行“寄宿制工程”建设的初衷,正是为了“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为此,我市高度重视“寄宿制工程”的实施,目前,我市中小学共有寄宿制学校21所,290个教学班,寄宿生6097人,占在校学生数的18.5 %。 

  寄宿制学校作为一种办学模式,近20年的办学实践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寄宿制学校的有效运行并非仅仅“盖房子”那样简单。由于配套政策及投入衔接不力,许多寄宿制学校常掣肘于人员编制不足、经费匮乏、管理薄弱等现实困难,进而带来的低龄儿童心理健康、学生厌学辍学的问题。    我们洮南市教育局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2015年7月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递交了《关于改善教师超工作量补助和奖励机制的申请报告》(洮教审字[2015]14号),其中第一项便谈及寄宿制学校晚自习管理看护,造成教师超工作量的问题。我们参照周边县、区的做法和补助发放标准,提出每月为寄宿制学校超工作量教师发放补助约32万元的支出预算。我们的申请得到了市政府的重视,但苦于没有专门的文件依据,最终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目前,我市寄宿制学校的学生看护工作仍以学校要求、教师义务奉献的形式,艰难维系虽然此种形式节约了办学经费,但整体看有诸多隐患,弊大于利。第一,师生一旦发生安全问题,责权不清。学生在看护期间发生安全问题,义务奉献的教师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比例如何我市某寄宿学校教师,在晚自习看护结束返家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为了划分责任,走上法庭。第二,教师承担看护工作,无形中充当了保安、保洁、心理保健医等角色,普通教师做这些既不专业,同时由于工作量超负荷,挤占了他们本应有的休息娱乐、学习充电等时间,也影响教师学习和工作的正常状态第三,有悖对教师的人文关怀。因为没有补助,看护工作属于无偿奉献,那么就得大家人人有份。一些学校的女老师也不得不承担看护工作,她们既是教师也是妻子、是母亲,因为看护工作,有时一个月要住校一周,带来的种种不便,可想而知,影响了她们的工作的热情。 

  时隔三年,在白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您以议案的形式从“教育改薄与保障方面”,提及此话题,可见您对教育问题把脉准确,作为代表您有着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毋庸置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有效改善了一批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对扩大义务教育规模,保证学龄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起有着积极作用。但是,寄宿制学校,课后无专职看护人员,无专项经费拨付的问题,绝不是我们省、市、县独立存在的问题,也是全国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希望您和广大代表,运用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利,向上级相关部门积极呼吁,制定出台关于此项工作的具体政策,让寄宿学校学生“安居”,让寄宿学校教师“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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