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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及答复
发布时间:2019-07-03 15:3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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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对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第32号建议的答复

张宇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企业员工带薪年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员工带薪休假制度实施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带薪休假的条件、休假时间及监督处罚和救济手段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增强法规的操作性,我省相继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除了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计算、休假安排方式、对未休假职工补偿机制外,还对监督处罚和法律救济等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截至目前,一直执行和落实我省出台的办法规定。

  二、加大宣传监察力度全力推进带薪休假制度实施

  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以来,我局不断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动这项制度逐步在多数用人单位得到落实,但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没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一是加大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和帮助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提高职工依法维护休假权利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各类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和完善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办法,科学制订职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作与职工休假,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落到实处。三是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违反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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