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5-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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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的建议
第 057号提案
案由:关于我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的建议
提案人: 马嘉安
提案内容:
近几年雾霾天气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解决大气污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十二五发展规划治理的重要目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机动车愈来愈多。一些排气不达标的车辆排放的有毒气体,不仅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同时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制约因素。在我国有些城市为解决大气污染,纷纷出台治理措施,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经检测凡不合国家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限行,只有张贴绿色环保标志才能通行。
因此建议:
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交通顺畅的原则在我市尽快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是一个重要的民生工程,除了为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空气质量外,还能为地方增加税收及安置就业人员,同时也提升我市城市配套功能。
承办单位:环境保护局
答复及办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程序。在2012年凯维公司申请办理了吉林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登记表。并于2013年开始施工建设,现已完成土建、设备安装工作,正在着手准备申请省环保厅委托工作。洮南市瑞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13年申请办理了吉林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登记表,现在该项目在建过程中准备今年6月投入运行。检测站建成完成委托投入使用后,按照吉环发[2014]1号文件和白政发[2014]4号文件要求,将实行机动车年度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同步管理,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将机动车环保检验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审核内容。对未进行环保检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不予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无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使。未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案由:关于我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的建议
提案人: 马嘉安
提案内容:
近几年雾霾天气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解决大气污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十二五发展规划治理的重要目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机动车愈来愈多。一些排气不达标的车辆排放的有毒气体,不仅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同时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制约因素。在我国有些城市为解决大气污染,纷纷出台治理措施,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经检测凡不合国家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限行,只有张贴绿色环保标志才能通行。
因此建议:
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交通顺畅的原则在我市尽快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是一个重要的民生工程,除了为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空气质量外,还能为地方增加税收及安置就业人员,同时也提升我市城市配套功能。
承办单位:环境保护局
答复及办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程序。在2012年凯维公司申请办理了吉林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登记表。并于2013年开始施工建设,现已完成土建、设备安装工作,正在着手准备申请省环保厅委托工作。洮南市瑞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13年申请办理了吉林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设登记表,现在该项目在建过程中准备今年6月投入运行。检测站建成完成委托投入使用后,按照吉环发[2014]1号文件和白政发[2014]4号文件要求,将实行机动车年度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同步管理,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将机动车环保检验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审核内容。对未进行环保检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不予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无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使。未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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