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15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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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委员第6号提案的答复
王东升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七)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放开”;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划分由住建部门管理。
二、在小区内私自构建搭建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属于城管部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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