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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03 09:0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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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入汛通告
  为做好我市汛期防汛工作,有效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吉林省防汛条例》,通告如下:
  一、我市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市防指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可宣布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等措施。 
  二、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并调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防汛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三、在汛期内,市防指组织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农村农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各乡(镇)、街道要采取预警广播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市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防汛抢险队伍、相关部门行业抢险队伍、各乡(镇)、街道应急抢险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各乡(镇)、街道辖区内要开展巡堤查险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上报市防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易涝点排涝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七、各乡(镇)、街道及防指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 
  八、市防办会对各乡(镇)、街道及各防汛相关部门防汛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水情雨情通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并及时通报。 
  九、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有权组织动员本市各防汛相关部门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或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市防指分配的抗洪抢险工作任务。 
  十、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成员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服从市防指统一调度,执行市防指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
  (2)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雨情。
  (3)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4)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决堤或开闸。
  (5)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开展抢险工作等。 
  (6)加强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市防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7)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防汛物资等。
  (8)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9)汛期期间,各级各类责任人要落实好防汛信息“叫应”机制,要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预警信息传达至“最基层”、“第一线”。
  特此通告。
  洮南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6年6月2日
 
 
 
  初审:孙纶  复审:吕欣  终审:张梦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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