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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30 10:5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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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乡(镇)政府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33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白政办〔201924号),市自然资源局起草出台了《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及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国土资源管理一系列新论断新要求。近年来中央和我省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严格保护耕地等部署要求,明确了耕地保护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这就要求考核工作要进一步改进方法、完善内容、优化程序,以适应新时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资源环境监管体制的需要。  

  2017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20181110日,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33号),20191231日,白城市政府印发了《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白政办〔201924号)第十七条要求各县(市、区)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按此要求,我市有必要出台《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二、《考核办法》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对照《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白政办〔20192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出台,主要包括总则、年度考核、期末考核、奖惩和附则等五章十八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考核主要对象和实施主体。  

  《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主要对象、实施主体等内容。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组织开展。  

  (二)关于考核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重点指标、数据依据和考核方法等内容。一是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补充耕地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二是强调考核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耕地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下达检查考核指标。三是考核主要依据是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考核检查情况进行核查。  

  (三)关于考核组织方式  

  《考核办法》明确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考核报告提交、结果上报应用等内容。一是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二是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三是考核检查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四)关于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办法》规定了奖惩措施和考核结果应用范围等内容。一是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二是明确了惩罚措施,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地方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三是强化了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业绩考核、相关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相关链接:洮南市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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