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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30 14:4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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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政策解读

  2020年11月27日,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洮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对全市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概念 

  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指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以上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目前,我市没有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其余7类均有分布。  

  二、开展确权登记的意义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现实需要,是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的基础支撑。2016年12月,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原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2019年12月省政府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9〕143号),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总体思路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一登记、整体保护、统筹兼顾五大基本原则。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划清“四条边界”,即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四、主要任务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结合我市实际,自然资源登记类型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一是配合国家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工作。   

  二是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省级登记机构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涉及省直国有林局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市、县级登记机构负责:其他省级自然保护地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地。 

  三是水流确权登记。水流包括河流、湖泊和水库。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省级河流干流和省管水库。市、县级登记机构负责:省级河流的支流,市、县级河流和水库,湖泊。 

  四是森林确权登记。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省属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森林资源。市、县级登记机构负责:市、县属部门管理的林场的森林资源。 

  五是草原确权登记。由所在地市、县级登记机构负责。 

  六是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省级登记机构负责:部、省两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市、县级登记机构负责:本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 

  七是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机制。全市统一使用国家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建立自然资源登记信息数据库,及时向国家登记机构汇交。建立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关联不动产登记、公共管制及其他特殊保护要求,按规定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护。  

  六、工作时间 

  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登记原则,初步计划从2020至2023年,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类型和登记程序 

  按照《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四种登记类型。首次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通告、地籍调查、登记审核、发布公告、登簿发证等。 

相关文件:洮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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