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2-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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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建设和道路挖掘规划审
洮政发〔2012〕12号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
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建设和道路挖掘规划
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工程建设和道路挖掘规划审批工作,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道路挖掘后的恢复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23平方公里)内的道路工程建设,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道路建设专业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管理单位综合协调,初审后报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二、列入计划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工程综合规划,经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初审,报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四、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许可需提供道路工程设计说明书、道路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因供电、供热、给排水、通讯工程以及市政工程等需要挖掘道路的,应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主体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挖掘道路申请,规划管理单位结合实际出具规划图报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六、道路修建和道路挖掘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到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向规划管理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足额交纳基础设施恢复保证金;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携带审批手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并缴纳占道费。在工程建设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如有违章建设罚款可在基础设施恢复保证金中扣除。
七、道路建设工程、道路挖掘工程均由市政管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扣留其保证金用来道路重新修复,验收合格的,根据相关规定退回保证金。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其它文件相抵触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道路 规划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检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在单位。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130份)
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
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建设和道路挖掘规划
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工程建设和道路挖掘规划审批工作,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道路挖掘后的恢复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23平方公里)内的道路工程建设,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道路建设专业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管理单位综合协调,初审后报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二、列入计划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工程综合规划,经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初审,报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四、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许可需提供道路工程设计说明书、道路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因供电、供热、给排水、通讯工程以及市政工程等需要挖掘道路的,应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主体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挖掘道路申请,规划管理单位结合实际出具规划图报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六、道路修建和道路挖掘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到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向规划管理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足额交纳基础设施恢复保证金;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携带审批手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并缴纳占道费。在工程建设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如有违章建设罚款可在基础设施恢复保证金中扣除。
七、道路建设工程、道路挖掘工程均由市政管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扣留其保证金用来道路重新修复,验收合格的,根据相关规定退回保证金。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其它文件相抵触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道路 规划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检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在单位。
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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