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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政发〔2018〕6号
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白政办函〔2017〕72号)要求,落实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取消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2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取消的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保留的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附件1
取消的洮南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处理意见、 |
依据 |
备 注 |
1 |
洮南市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县级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11号令)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
取消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文件明确取消 |
|
2 |
洮南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征占用林地(含临时)审核、审批 |
吉林省林业规划院、吉林省林业设计院 |
取消 |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白政办函〔2017〕72号) |
|
3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存量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的批准 |
具有资质的地籍测绘机构 |
取消 |
与原有项重复 |
|
4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
土地价格评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核 |
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取消 |
与原有项重复 |
|
5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
土地价格评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核 |
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取消 |
与原有项重复 |
|
附件2
保留的洮南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总序号 |
部门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备 注 |
1 |
1 |
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招投标 |
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
具有招投标资质的代理机构 |
协商确定 |
|
2 |
4 |
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报告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核批准 |
|
1.《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程序。(一)申请与受理。2.建设项目报建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5)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还需要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报告。 |
具有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单位 |
协商确定 |
|
总序号 |
部门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备 注 |
3 |
1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价格评估 |
土地登记 |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第三项,《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
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协商确定 |
|
4 |
2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地籍测绘 |
土地登记 |
|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四款 |
具有资质的地籍测绘机构 |
协商确定 |
|
5 |
3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图件 |
存量建设用地审批 |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国土部令 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
协商确定 |
|
6 |
5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图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二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四条、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
协商确定 |
|
总序号 |
部门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备 注 |
7 |
6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协商确定 |
|
8 |
10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价格评估 |
存量建设用地审批 |
|
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
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协商确定 |
|
9 |
13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准(省下放) |
|
国土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
具有资质的地籍测绘机构 |
协商确定 |
|
10 |
14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
|
国土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
具有资质的地籍测绘机构 |
协商确定 |
|
总序号 |
部门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备 注 |
11 |
15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 |
|
国土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
具有资质的地籍测绘机构 |
协商确定 |
|
12 |
17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价格评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核 |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第三项,《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
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
协商确定 |
|
13 |
19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勘察地质报告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 |
采矿权授予和延续、变更登记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固体矿产勘察/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
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
协商确定 |
|
总序号 |
部门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备 注 |
14 |
20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价款评估 |
采矿权授予和延续、变更登记 |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
具有资质的单位 |
协商确定 |
|
15 |
22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授予和延续、变更登记 |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协商确定 |
|
16 |
25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授予和延续、变更登记 |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厅发[2009]54号)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协商确定 |
|
总序号 |
部门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备 注 |
17 |
1 |
洮南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筹备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
经有关部门批准,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机构 |
协商确定 |
|
18 |
2 |
洮南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经有关部门批准,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机构 |
协商确定 |
|
总序号 |
部门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备 注 |
19 |
3 |
洮南市民政局 |
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协商确定 |
|
总序号 |
部门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备 注 |
20 |
1 |
洮南市环境保护局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
具备国家颁发相应资质的机构 |
协商确定 |
|
总序号 |
部门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备 注 |
21 |
1 |
洮南市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评估报告 |
以工代赈投资项目审批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二款、《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
协商确定 |
|
22 |
1 |
洮南市安监局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
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
无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具有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 |
20天 |
|
总序号 |
部门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 |
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子项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备 注 |
23 |
2 |
洮南市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 |
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地区除外)中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具有甲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评价咨询机构 |
20天 |
|
24 |
3 |
洮南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地区除外)中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
具有甲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评价咨询机构 |
21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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