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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31 16:1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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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洮政发〔2017〕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洮南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洮南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吉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以工代赈项目、发展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项目等)。 

  第三条  市扶贫部门是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申报及验收;市财政部门是扶贫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市审计、监察部门为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各乡(镇)政府是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扶贫项目的申报、扶贫项目的确定、实施管理,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由市扶贫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小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对脱贫攻坚重点村(以下简称重点村)扶贫项目的编报,要按照覆盖贫困人口多,保证稳定解决脱贫,周期短、见效快,符合群众意愿的要求,本着“因地施策、因户施策、因人施策、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贫困村、贫困户调查研究,在了解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计划,并以乡(镇)政府名义上报至市扶贫部门纳入项目库。 

  第五条  市扶贫部门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达给我市的年度扶贫资金安排计划,结合各乡镇及重点村的项目计划、贫困人口数量、贫困原因、扶贫工作实际等情况,作出各乡镇及重点村的年度资金项目建设计划,并以正式文件发到各乡镇。 

  第六条  各乡镇及重点村根据市扶贫部门下达的资金项目建设计划,依据村委会“六步工作法”,结合重点村、贫困户需求,确定本年度内实施扶贫项目的内容与规模,并在15日内对每个项目作出详细、准确的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带动贫困户名单等,并到市级发改部门申请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属多项资金捆绑使用的项目,要列出项目总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来源,并明确指出扶贫项目资金所扶持实施的工程名称或工程标段及工程量等内容。经本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扶贫部门审核。 

  第七条  市扶贫部门对各乡镇及重点村上报的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带动贫困户名单等相关要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统一汇总报市政府审阅同意后,由市扶贫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程序报上级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及重点村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扶贫项目公示公告制,对本年度项目及资金安排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起止时间、实施地点;基础设施类的有关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量及工程建设标准;发展生产类的有关投资总额、分配方式、购货数量、单价及规模)。 

  第九条  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及资金安排。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每个扶贫项目的性质进行确定。非技术性复杂、并需要大量群众投工投劳的项目,可由各乡(镇)政府、场作为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市扶贫部门出具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说明该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项目施工单位签定项目工程施工或购货合同(内容包括:数量、质量、资金、规模、单位及相关责任等),并收集好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及个人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财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合作经营项目,涉农企业(合作社)要向乡(镇)政府提供防风险抵押,抵押物的价值应相当于物资折价总额的1.5倍以上,可以是草原、林地、耕地(必须是涉农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经营流转的土地)等有效产权,资产评估报告、产权证明等抵押物,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等企业合法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乡(镇)政府审核存档,并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上报到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合作经营类项目:一是按照“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形式,采取统一合作经营,效益分成的办法实施。由乡(镇)政府组织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户代表等统一购买所需扶贫物资(贫困户以物资作参股资金,产权归贫困户所有,实行效益分成),物资购进后由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自主经营,经营周期为五年。五年后视当时全市脱贫工作情况再重新确定具体办法。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每年按项目注入物资折价的比例和获得的效益为贫困户发放效益分成。项目所带动贫困户如经过扶持达到脱贫标准或出现死亡的,由乡(镇)政府结合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动态管理,重新更换审核受益贫困户,并将名单上报至市扶贫办备案。为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要与乡(镇)政府和贫困户分别签定合作经营合同,乡(镇)政府与扶贫办签定承诺书。二是按照“贫困户自主经营”的形式实施,村委会负责监管。贫困户要与乡(镇)政府签定自主经营合同,合同中需标明物资不得擅自变卖、宰杀、转让或恶意丢失等。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 项目监管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责任书或合同书所明确的内容、规模以及进度、质量和开工日期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或缩减项目内容,不得随意停工。 

  第十六条  市扶贫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经常深入到项目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额度较大、建设工期较长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扶贫部门递交《项目施工进度报告》,以便于市扶贫部门及时跟踪、督促项目正常施工。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扶贫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扶贫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工程实施方案、预决算(包括资金来源、去向)、项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完工验收报告、评审报告、项目实施取得的发票、工程完工结算表、建档立卡贫困户签字盖章的物资发放明细表(乡镇负责人、经办人签字或盖章)、村民代表会及村委会研究扶贫资金项目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公示照片、报账申请表等材料向乡(镇)财政所报账。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该项目不予验收或暂缓验收。 

  (一)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未按计划确定的质量、规模要求进行的。 

  (三)由于故意虚报项目预算或因项目原材料价格下跌等因素,致使项目实际需要投入资金明显小于项目计划所列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的。 

  (五)违规违纪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 

  按照“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况,可将所余留资金用于扩大项目规模或另做其他项目,报市发改部门、扶贫部门同意后实施,竣工后与先期实施的项目一并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扶贫项目必须加强后续管理,建立长效机制。项目后续管理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项目使用方通过建立机制、发动群众等方式施行。    

  第五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贫困林场资金、贫困农场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主要投向各乡(镇)贫困村、贫困户。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乡(镇)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脱贫减贫的目标,确定使用范围如下: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 

  (二)围绕保障扶贫对象持续收益,采取合作经营、自主经营、企业带动等产业扶贫方式,保障贫困户作为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得到收益。 

  (三)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贫困村村屯道路、排水沟、亮化等。 

  (四)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扶贫项目和资金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建设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物资方面投入,不能用于可研、实施方案、环评或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文字材料打印、复印、编制等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发展资金要坚持以产业开发类项目为主,要坚持项目精准到户,且用于精准扶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项目可结合实际,跨乡镇或跨村实施。以工代赈资金要重点投放到贫困村。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扶贫项目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省发改委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相应下达指标文和拨付资金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扶贫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各乡镇、场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别按10%启动资金、80%形象进度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划拨项目资金,预留5%—10%项目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保期后划拨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谁实施项目谁使用的原则,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人员培训、报账管理及有关会议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扶贫办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乡(镇)政府对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告知市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主要是“十三五”期间全市65个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三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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