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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31 16:1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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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南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洮政发〔2017〕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局、场、办,街道办事处: 

  《洮南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洮南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促进涉农资金使用的规范、廉洁和高效,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指导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农〔2016〕896号)和《关于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名称变化的通知》(吉财农〔2017〕56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是指按照文件规定可统筹整合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及扶贫等方面的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管理是指对整合后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整合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原则。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五条  整合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筹措脱贫攻坚资金,形成扶贫投入新格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整合资金统筹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活条件。 

  第六条  整合资金部门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实施主体,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以市政府为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对资金管理、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负责。 

  (二)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关项目申报计划、整理申报要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共同实施好整合资金项目。 

  (三)扶贫办作为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的主体,制定年度脱贫规划,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负责对项目库中申报项目的筛选、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监管、对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进行自评;负责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向省级对口部门通报整合项目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作为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整合资金的收支管理。严格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细化资金审批拨付流程,测算年度可统筹资金数额,配合扶贫办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拨付整合涉农资金。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整合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整合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整合资金的来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和《关于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名称变化的通知》(吉财农〔2017〕563号)资金来源包括:可整合的省级专项资金;本级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及扶贫债务等方面的资金;本级安排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可整合的省级专项资金(共23项)包括: 

  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防灾救灾、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资金除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农业机械化补助资金; 

  3.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贴息、畜禽品种培育、秸秆养畜实验、青贮玉米种植实验方面资金除外),包括秸秆饲料开发利用补助资金; 

  4.林业保护与发展资金(林业产业发展部分); 

  5.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维护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6.水产项目补助资金; 

  7.山洪灾害防治补助资金; 

  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县市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发挥防洪防汛作用的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部分); 

  9.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10.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1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 

  12.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 

  13.农村厕所改造补助资金; 

  14.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1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17.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8.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9.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金部分); 

  20.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 

  21.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部分); 

  22.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补助资金; 

  23.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升级配套资金。 

  第八条  整合资金使用的范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脱贫攻坚任务,精准有效使用资金,特制定财政整合涉农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田园经济和多种经营; 

  (二)支持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沼气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三)支持保障扶贫对象持续收益,采取的合作经营、企业带动、股份合作、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产业扶贫; 

  (四)支持解决贫困户生活条件,危房改造补助、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及安装工程、农村易地搬迁及配套设施建设; 

  (五)支持缓解贫困对象资金困难,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小额贷款风险补偿; 

  (六)支持贫困村提升到美丽乡村的建设资金。 

  第九条  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省确定的重点贫困村和贫困户,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村屯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生产发展。资金按用途可分为发展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补助、补贴类资金,资本金或风险补偿金。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扶贫办及有关部门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不能落实自筹资金,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启动后,发展生产项目报账后拨款,基础设施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形象进度和相关手续拨付建设资金,并按建设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的建设内容,市扶贫办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提出项目建设内容,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市扶贫办依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建设内容向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市扶贫办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上报的建设内容进行筛选、评估、论证、审核,初步确定建设内容及项目实施单位,并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讨论、审核、修改、通过。 

  第十六条  市扶贫办依据审核通过的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单位,及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收到市扶贫办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扶贫办应定期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实施项目进行督查,力争项目当年开工,按期完工。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扶贫办申请完工验收。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二十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我市脱贫攻坚规划,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统一用于与贫困人口脱贫紧密相联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扶贫办依据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的内容,及时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依据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具体抓好落实。 

  第二十三条  结合我市脱贫攻坚规划,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内,市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并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在市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2017年资金,已下达到我市并且项目已经启动的,或资金未下达但项目已经国家或省批复且按照规定已经启动的,按原方式管理;资金未下达或资金已下达到我市但项目尚未启动的,按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涉及的各部门要及时将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进一步向上争取涉农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与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整合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整合资金的测算、拨付。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整合资金的分配计划,汇总资金分配方案,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要及时将年度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二)扶贫办要加强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编制扶贫规划,建立项目库,制定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整合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整合资金当年整合,资金到位一年内项目实施完毕,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整合资金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财政所负责整合资金的报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整合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条  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扶贫办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整合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管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任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整合资金的; 

  (二)不按要求进行社会公示,或公示的时间、范围、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三)暗箱操作侵犯群众利益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滞留整合资金的; 

  (五)借机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涉及违反整合资金操作程序,以及擅自扩大或改变整合资金使用用途和范围的; 

  (七)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资金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扶贫办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涉农资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及监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在分析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同时,要分析评估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主要包括:税收、利润、产值、农民增收等。社会效益主要包括: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就业率等。绩效考评情况要报市扶贫办。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的项目申报挂钩,绩效评价为优良的,在项目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绩效评价较差的,暂停或取消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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