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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时间:2024-06-11 16: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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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实施细则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监督。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各部门审查批准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 负责全市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负责为社会救助金的社会化发放提供政策指导;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相关部门开展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提供服务。
  (四)负责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强化居、村委会(两委)设的宏观管理。
  (五) 负责全市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六) 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七) 负责全市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救助与保护工作。
  (八) 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与毗邻地区(县、市)的边界线勘界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市内边界争议和纠纷。
  (九)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地名法规,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制定本市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 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社会福利企业支持服务政策; 负责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
  (十一) 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二) 管理和发展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工作。
  (十三) 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费的分配和审批工作。
  (十四) 指导慈善会工作。
  (十五) 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宣传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 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安全执法督察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局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工资福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全系统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务决算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的分配、使用和固定资产的登记、录入、清查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指导和监督全市民政系统(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行业)安全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规范章程及技术规范;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民政系统(行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组织开展政策调研;负责民政系统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对工作落实的督察督办工作;负责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 社会事务科(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残疾人权益保护、殡葬管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关爱政策法规,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依法办理孤儿审批和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参与拟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相关措施;指导监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对殡葬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承办国内儿童收养协调事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
  负责指导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负责起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社会救助工作;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措施,为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救助提供服务。指导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对本级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福利设施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城乡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设立进行初审。
  (三) 社会组织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依法管理;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协调指导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及职能部门开展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社团管理行政法规;负责制定社团发展规划, 引导社团健康发展;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负责社会服务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
  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配合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负责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村民自治活动;组织起草全市社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建设。
  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负责指导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县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机关党委。负责抓好部门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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