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白城100MW/200MWH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5]210号。
3、批准时间:2025年9月1日。
4、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1、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有权人:洮南市黑水镇东安村集体土地;洮南市国有林总场、白城市社会精神病院、洮南市黑水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
2、征收(使用)土地范围:东至:G231国道;西至:东安村境内;南至:东安村境内;北至:东安村境内。
3、被征收(使用)土地地类和面积:洮南市黑水镇东安村集体土地0.0269公顷,其中旱地0.0009公顷,农村道路0.026公顷;洮南市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0.4547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1429公顷,乔木林地0.3076公顷,其他林地0.0042公顷;白城市社会精神病院国有土地0.3741公顷,其中旱地0.0729公顷,农村道路0.0197公顷,乔木林地0.2815公顷;洮南市黑水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4.2857公顷,其中旱地0.2444公顷,农村道路0.045公顷,其他林地0.0543公顷,乔木林地0.0012公顷,盐碱地3.9408公顷。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旱地78万元/公顷×1.0倍;农村道路78万元/公顷×1.0倍;其他林地78万元/公顷×1.0倍;乔木林地78万元/公顷×1.0倍;盐碱地:78万元/公顷×0.3倍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征收(使用)土地时间等情况: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土地征收。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被征地村委会领取征地补偿费用。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其他:
以上被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主管领导: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