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白城市富达棒材自带负荷配置新能源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6]97号。
3、批准时间:2026年06月05日。
4、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1、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有权人:洮南市二龙乡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二龙乡仁义村、二龙乡兴义村集体土地。
2、征收(使用)土地范围:东至:大安市;西至:兴义村;南至:兴义村;北至:洮舍线。
3、被征收(使用)土地地类和面积:二龙乡仁义村集体土地2.9362公顷,其中旱地1.9929公顷,坑塘水面0.0304农村道路0.8458公顷,后备耕地0.0671;二龙乡兴义村集体土地0.3509公顷,其中旱地0.2505公顷,农村道路0.1004公顷;洮南市二龙乡人民政府国有土地2.6050公顷,其中水田0.0101公顷,旱地1.6955公顷,农村道路0.8845公顷,后备耕地0.0149公顷。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旱地78万元/公顷×1.0倍;水田78万元/公顷×1.0倍;农村道路78万元/公顷×1.0倍;坑塘水面78万元/公顷×1.0倍;后备耕地78万元/公顷×0.3倍。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征收(使用)土地时间等情况: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土地征收。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被征地村委会领取征地补偿费用。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其他:
以上被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26年0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