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洮南上电二龙1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6]155号。
3、批准时间:2026年8月19日。
4、批准用途:工矿用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1、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有权人:洮南市二龙乡建民村集体土地,洮南市二龙乡人民政府、洮南市二龙苇场国有土地。
2、征收(使用)土地范围:东至:洮南市与大安市交界处;西至:洮南市二龙苇场三定昭分洪河;南至:洮南市二龙苇场;北至:洮南市二龙苇场。
3、被征收(使用)土地地类和面积:洮南市二龙乡健民村集体土地0.0855公顷,其中旱地0.0697公顷,农村道路0.0147公顷,后备耕地0.0011公顷;洮南市二龙乡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6556公顷,其中旱地0.6094公顷,农村道路0.042公顷,盐碱地0.0042公顷;洮南市二龙苇场4.9718公顷,其中旱地0.0028公顷,农村道路0.3850公顷,沟渠0.4875公顷后备耕地4.0965公顷。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旱地78万元/公顷×1.0倍;盐碱地78万元/公顷×0.3倍;后备耕地78万元/公顷×0.3倍;农村道路78×1.0倍;其他林地78万元/公顷×1.0倍。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征收(使用)土地时间等情况: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土地征收。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支付补偿费用的足额支付到位。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其他:
以上被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