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规〔20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洮南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6]161号。
3、批准时间:2026年8月19日。
4、批准用途:绿地与开敞空间、交通运输、工矿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1、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有权人:洮府街道办事处南郊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洮南市黑水镇人民政府、洮南市洮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
2、征收(使用)土地范围:东至:G231国道;西至:耕地;南至:万华产业园;北至:博辉鞭炮。
3、被征收(使用)土地地类和面积:洮府街道办事处南郊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0704公顷,其中旱地1.0466公顷,农村道路0.0238公顷;洮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0.056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56公顷;洮南市黑水镇人民政府5.8741公顷,其中旱地4.7572公顷,农村道路0.0779公顷,其他草地0.8575公顷,其他林地0.1815公顷。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洮南市黑水镇:旱地78万元/公顷×1.0倍;其他草地78万元/公顷×0.5倍;农村道路78×1.0倍;其他林地78万元/公顷×1.0倍。洮府街道办事处及南郊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农用地88万元/公顷×1.0倍。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征收(使用)土地时间等情况: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土地征收。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支付补偿费用的足额支付到位。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其他:
以上被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洮南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