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目录、清单
不动产登记权力清单(不动产)
发布时间:2018-05-08来源: 国土资源局 收藏

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备注

1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法律】《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 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 审查责任: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3、 其他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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