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目录、清单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划耕保科)
发布时间:2018-05-08来源: 收藏

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部门规章《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4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逐级报有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规划耕保科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

主体

承办机构

责任事项

备注

2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部门规章《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13233

31条 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费标准依据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确定;临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参照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50%70%确定;临时使用国有、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前款补偿不足以弥补临时占用农用地而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补偿,但增加额不得超过前三年年总产值。

32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由使用者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因项目需要超过二年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3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规划耕保科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临时用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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