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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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 |
备注 |
220881—GT—XK—004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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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81—GT—XK—005 |
行政许可 |
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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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81—GT—XK—006 |
行政许可 |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利用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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