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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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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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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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01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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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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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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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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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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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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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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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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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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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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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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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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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02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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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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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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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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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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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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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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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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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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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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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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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03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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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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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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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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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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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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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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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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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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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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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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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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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04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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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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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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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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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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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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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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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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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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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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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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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05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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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闲置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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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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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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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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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十四条“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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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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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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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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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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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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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06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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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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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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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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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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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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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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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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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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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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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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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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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07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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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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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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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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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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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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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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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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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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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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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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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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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08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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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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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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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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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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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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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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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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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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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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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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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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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09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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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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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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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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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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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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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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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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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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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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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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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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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10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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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无证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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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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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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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241号发布);《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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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十七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越界或非法进入他人依法设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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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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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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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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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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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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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11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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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越界开采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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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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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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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241号发布);《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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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越界或非法进入他人依法设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产区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采矿区范围内进行开采活动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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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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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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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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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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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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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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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12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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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破坏性开采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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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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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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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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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地址矿产主管部门处以8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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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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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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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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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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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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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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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13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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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矿产资源非法转让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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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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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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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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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处以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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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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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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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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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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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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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14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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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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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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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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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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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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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15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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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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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该地年租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抵押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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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16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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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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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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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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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
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17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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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不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
设置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
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18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
设置依据 |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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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19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
设置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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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20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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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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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
设置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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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21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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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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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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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
设置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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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
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22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处罚 |
||||||
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
设置依据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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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23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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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
设置依据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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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
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24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按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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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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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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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
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25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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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
设置依据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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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28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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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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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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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
设置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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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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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29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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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
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
设置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
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30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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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泉水勘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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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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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
设置依据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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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泉水勘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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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31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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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开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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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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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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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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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封闭矿泉水水源,查封生产设备和工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
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32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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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矿泉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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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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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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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34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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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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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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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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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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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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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35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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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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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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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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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
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36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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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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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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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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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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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
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
项目编码 |
220881-GT-CF-037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对逾期不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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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
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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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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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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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
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
徐久业 |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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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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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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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QZ-001 |
项目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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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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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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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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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60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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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60号)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事实和依据;(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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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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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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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久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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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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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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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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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JD-001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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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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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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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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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2012年修正本)(1996年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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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八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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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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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法规监察科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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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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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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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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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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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881-GT-JC-001 |
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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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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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子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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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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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2012年修正本)(1996年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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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二)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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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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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洮南市国土资源法规监察科 |
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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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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