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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08来源: 收藏

洮南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洮南市自然资源局(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0436-6329895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洮南市自然资源局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立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收费

 

2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洮南市自然资源局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立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收费

 

3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洮南市自然资源局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立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收费

 

4

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洮南市自然资源局

洮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立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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